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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个人受赠房产再出售时如何确定购房时间?

发表于2018-02-28

个人买卖房产时应如何缴纳税款,一直以来都是老百姓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且,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购房时间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那么,个人通过受赠等特殊方式取得的房产再出售时如何确定购房时间呢?

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对于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照上述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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