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新余市物价局新余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有关价费行为的通知》(余价字[2009]77号)和新余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余价字[2010]62号)等文件,对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有关三通费用有明确规定,即: 1、涉及到水电安装的费用和其它面向全体购房者的共有性的建筑附属项目、经营性收费,一律纳入商品房建筑工程预算,计入商品房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 2、有线电视和管道燃气的初装费,均应在用户要求开通时交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或交付时,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此项费用,也不得搭车预收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管道燃气使用费。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依法明码标价,公布购买者应缴纳的费用和选择缴纳的费用,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凡未在合同中注明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一、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新余市物价局新余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有关价费行为的通知》(余价字[2009]77号)和新余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余价字[2010]62号)等文件,对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有关三通费用有明确规定,即:
1、涉及到水电安装的费用和其它面向全体购房者的共有性的建筑附属项目、经营性收费,一律纳入商品房建筑工程预算,计入商品房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
2、有线电视和管道燃气的初装费,均应在用户要求开通时交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或交付时,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此项费用,也不得搭车预收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管道燃气使用费。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依法明码标价,公布购买者应缴纳的费用和选择缴纳的费用,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凡未在合同中注明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